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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05-22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NBA下注 公开印发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26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修订背景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NBA下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等要求及我市国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9年印发的《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4,以下简称114号文附件4)进行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81条,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出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8条,包括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交易原则和基本要求、国资监管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职责分工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二)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29条,包括企业产权转让审批权限、方案制定、决策与程序、评估与定价、信息披露与交易方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特殊情形、字号资质使用要求等。

(三)第三章 企业增资。15条,包括增资审批权限、方案制定、决策与程序、评估与定价、信息披露与投资方遴选、非公开协议增资的特殊情形等。

(四)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7条,包括资产转让的范围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等。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重大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五)第五章 企业资产出租。7条,包括资产出租适用范围、方案制定及招租底价、信息公告、出租期限、续租要求等。明确企业资产出租应多渠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进行公开招租。

(六)第六章 监督管理。5条,包括监管职责、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及动态监管等。

(七)第七章 法律责任。4条,包括争议解决和违规责任追究。

(八)第八章 附则。6条,包括比照适用、特殊规定、生效日期等。

三、《暂行办法》修订亮点

对比114号文附件4,本次《暂行办法》修订内容共33条,其中,新增1条、删除2条、修改30条。

一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39号文和17号文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新要求、新规定进行的调整补充,包括挂牌交易的信息披露调整、挂牌时间调整、新增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字号资质使用要求等。如《暂行办法》的第15条明确产权转让在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后即可进行信息预披露,较修订前的需转让行为获批后才可进行信息预披露,可节省时间、提高转让效率;第33条新增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情形,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第37条明确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防止损害国有企业权益。

二是根据当前市场形势和企业实际,对企业资产出租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包括细化制定招租方案要求、公开招租规定、出租期限以及增加允许特定情形下出租到期后续租条款等。如《暂行办法》第62条明确企业资产出租应在现场张贴和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65条增加资产出租期满后,符合条件可直接续租的四种情形,包括临时过渡续租、维系区域生态续租、微利资产续租和其他涉及保障公共服务、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第66条明确资产出租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选择承租方,有特定招商需求的可采用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选取承租方。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NBA下注 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市属国企及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认真落实《暂行办法》要求,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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